[40個問題] 基督徒仍然須要守安息日嗎?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基督徒仍然須要守安息日嗎?" (Is the Sabbath still required for Christians?)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信徒沒有義務守安息日. 安息日是西乃之約的記號. 既然主耶穌基督的新約已經來臨, 西乃之約和安息日現在已不再生效. 信徒被呼召去尊重那些認為守安息日對基督徒仍然是必要的人. 但如果一個人說守安息日才能得救, 如此的教導與福音相衝突, 應該有力地拒絕. 無論如何, 保羅在羅馬書14:5和歌羅西書2:16~17 說得很清楚, 既然基督已經來臨, 安息日就過去了. 信徒休息是明智的, 因此從安息日可以導出一個屬靈原則, 就是信徒要規律休息. 但是新約聖經並沒有說什麼時候要休息. 我們必須記得早期基督徒星期天是要工作的. 他們在主日(清晨) – 主耶穌復活的日子敬拜主, 但早期基督徒不相信主日成全或取代了安息日. 安息日指向末世在基督裡的安息, 信徒如今可以預嘗這安息部分的滋味, 並且在末日要完全得著這安息. ” (Believers are not obligated to observe the Sabbath. The Sabbath was the sign of the Mosaic covenant. The Mosaic covenant and the Sabbath as the covenant sign are no longer applicable now that the new covenant of Jesus Christ has come. Believers are called upon to honor and respect those who think the Sabbath is still mandatory for believers. But if one argues that the Sabbath is required for salvation, such a teaching is contrary to the gospel and should be resisted forcefully. In any case, Paul makes it clear in both Romans 14:5 and Colossians 2:16-17 that the Sabbath has passed away now that Christ has come. It is wise naturally for believers to rest, and hence one principle that could be derived from the Sabbath is that believers should regularly rest. But the New Testament does not specify when the rest should take place, nor does it set forth a period of time when that rest should occur. We must remember that the early Christians were required to work on Sundays. They worshiped the Lord on the Lord’s Day, the day of Jesus’ resurrection, but the early Christians did not believe the Lord’s Day fulfilled or replaced the Sabbath. The Sabbath pointed toward eschatological rest in Christ, which believers enjoy in part now and will enjoy fully on the Last Day.)

基本上, Schreiner 教授認為基督徒可以守安息日, 但守安息日不是必要的. Schreiner 教授是我見過對安息日持開明態度的少數福音派學者之一. 他不但承認主日並沒有成全或取代安息日, 也指出了安息日的屬靈原則和末世的預表意義.

我也贊同Schreiner 教授所說, 認為守安息日才能得救的說法是與福音相悖的. 但我認為得救的基督徒應該守安息日. 守安息日不是為了得救, 也不是為了維持得救的地位. 我們守安息日, 是因為這是天父對祂兒女的心意.

Schreiner 教授說的沒錯, 安息日的確是西乃之約的記號, 但安息日也同時是十誡的第四條誡命. 雖然西乃之約會過去, 然而律法是永恆的. 主耶穌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至於羅馬書14:5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和歌羅西書2:16~17 “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使徒保羅似乎是教導信徒不須要守安息日.

但我們必須記得, 保羅是外邦人的使徒, 他所面對的是那些新生的, 仍然相當脆弱的外邦教會, 並且當時很多外邦信徒是奴隸, 根本沒辦法守安息日, 保羅不希望他們錯誤地以為, 要守安息日才能得救. 對保羅來說, 最重要的是教導他們因信稱義的真理.

不像Schreiner 教授所認為的, 安息日並沒有過去. 先知以賽亞關於末世的預言, “還有那些與耶和華聯合的外邦人、要事奉他、要愛耶和華的名、要作他的僕人、就是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他約的人.我必領他們到我的聖山、使他們在禱告我的殿中喜樂.他們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壇上必蒙悅納.因我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 (以賽亞書56:6~7) 在西乃之約下, 外邦人是不能獻祭的, 因此這裡所描繪的, 應該是千禧年的景象. 當主耶穌再來, 在地上作王掌權, 那時外邦人也都要守安息日. 既然如此, 我們就沒有理由認為安息日已經過去了.

此外, 固然新約聖經並沒有說什麼時候要休息, 也沒有強調守安息日, 然而這就像一件眾人習以為常, 司空見慣的事, 是不需要刻意強調的. 比方說我們開車總是靠右行駛 (當然也有些國家靠左). 在使徒時代, 守安息日是大家習以為常, 司空見慣的事, 以致雅各在作耶路撒冷會議的結論時說, “因為從古以來、摩西的書在各城有人傳講、每逢安息日、在會堂裡誦讀。” (使徒行傳15:21) 雅各和眾使徒自然而然地認為, 這些外邦信徒會在安息日進會堂, 聽摩西的書, 學習律法 (妥拉).

使徒時代以後, 外邦教會為了切斷基督信仰的猶太根源, 用主日來取代安息日, 然而這是缺乏聖經根據的. 安息日在教會中消失了將近兩千年, 現在該是恢復的時候了.

(請參閱安息日的福分一文)

[40個問題] 保羅是否教導基督徒在末日根據他們的好行為受審判?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
保羅是否教導基督徒在末日根據他們的好行為受審判?" (Does Paul teach that Christians are judged by their good works on the last day?)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
若是認為好行為是稱義的基礎, 就是嚴重誤解了保羅對好行為的著重點. 如此的觀點牴觸了保羅所說, 沒有人能因行律法稱義. 信徒稱義, 完全是本乎恩, 也因著信, 然而 (真實的) 信心一定會有好行為, 並且如此的好行為對永生來說是必須的. 好行為的作用相當於一個人在基督裡的新生命的必要證明." (The emphasis on good works is seriously misunderstood if such works are conceived of as the basis of justification. Such a view would contradict the assertion that no one is justified by works of law. Believers are justified by grace alone through faith alone, but faith always produces good works, and such good works are necessary for eternal life. They function as the necessary evidence that one has new life in Christ.)

基本上, Schreiner 教授肯定, 使徒保羅教導基督徒在末日時根據他們的好行為受審. Schreiner 教授引用羅馬書2:6~10, “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值得一提的是, Schreiner 教授反對一個流行的似是而非的說法: “凡是行律法的, 才會照著律法受審判; 反之, 凡是不行律法的, 也必不照律法受審判."  他承認這是對於羅馬書2:12~16可能的解釋, 然而他的結論是, “當我們調查整個羅馬書第二章, 看起來保羅教導人必須有好行為才能在末日稱義" (Still, when we survey the whole of Roman 2, it seems that Paul teaches that one must do good works in order to be justified on the Last Day.)
此外, Schreiner 教授也引用哥林多前書6:9~10作為證據,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 他強調若是一個人雖然相信, 但仍然繼續沉溺在犯罪中, 行不義的事, 那麼這個人的信心就很有問題.
當然, Schreiner 教授也澄清得救完全是本乎恩也因著信, 使徒保羅說,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 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以弗所書2:8~9) 好行為雖然是得救的信心所結出的果子但若是徒有好行為而沒有真實的信心, 是不能得救的, 正如保羅在別處所說,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馬書3:20)
我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的看法. 事實上, 使徒保羅對此有更直接的說法,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哥林多後書5:10) 我們注意到保羅是說我們眾人“, 這顯然包括基督徒與非基督徒, 並且是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而不是按著本身所信的、或對或錯受報“. 信心需要結出好行為的果子, 好行為是真實的信心的證明. 這樣看來, 保羅和雅各對信心的看法是一致的,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各書2:26)
然而, 真實的信心到底如何結出好行為的果子呢? 要了解這個問題, 首先要知道什麼才是真實的信心. 常聽弟兄姊妹說, 真實的信心是心裡相信, 而不是只有頭腦相信. 我不知道大家怎麼想, 不過我自己覺得這個說法還是挺抽象的.
信心的希臘文是πίστις (“pistis", faith/belief), 表示相信是真實的的意思. 希臘人擅長哲學與理性思考, 因此希臘式的信心屬於理性的信心
信心的希伯來文是אֱמוּנָה (“emunah", faith/trust/faithfulness), 有兩方面的意思: 信靠信實. 對猶太人來說,  神的信心意味著信靠 , 也就是將自己生命中的一切交託在 神的手中由祂掌管, 相信 神會負責. 另一方面,  神的信心也意味著對 神的信實或忠實. 如果真的承認祂是 , 就要把 神當作 神來對待, 把祂放在應有的地位, 承認 神在生命中的絕對主權, 聽從 神的話, 在一切事上照 神的心意而行. 猶太人是注重關係的民族, 因此猶太式的信心描繪的是人與 神關係的一面: 人信靠 神並對 神忠實.
我相信聖經所說的信心, 也就是真實的信心, 能讓我們得救的信心, 是猶太式的信心, 也就是對 神的信靠與忠實. 當我們信靠 神並忠於 , 我們自然願意並渴望在一切事上認定祂並遵行祂的話, 如此一來, 聖靈就要在我們心裡動美好的善工, 使我們的生命能結出好行為的果子. 請聽主耶穌的話,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 (馬太福音5:16)

[40個問題] 保羅是否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保羅是否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 (Does Paul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moral, ceremonial, and civil law?)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或許)有些幫助. 然而, 保羅或其他新約作者在解釋律法的角色時並沒有訴諸於這樣的分類. 反之, 保羅認為(整個)律法已經廢棄並且在基督裡已經成全. David Dorsey如此說, ‘整個摩西律法已經廢除, 但在啟示的意義上和作為訓蒙的師傅的角色上仍有作用’. 要理解律法如何既廢除又成全必須從一切保羅關於律法的教導來思考." (The division of the law into moral, ceremonial, and civil categories has some usefulness. Still, neither Paul nor any other New Testament writer explains the role of the law by appealing to such categories. Instead, Paul argues that the law is both abolished and fulfilled in Christ. David Dorsey puts it this way: the entire Mosaic law is abolished, but it continues to be “binding… in a revelatory and pedagogical sense." How this abolition and fulfillment work out must be discerned by consulting all that Paul teaches about the law.)

基督徒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由來已久. 很多基督徒認為在新約裡, 儀式性或民事性的誡命已經廢除, 但道德性的誡命依然有效. 也有些基督徒認為所有舊約的律法都已廢除, 但那些在新約中被主耶穌或使徒提到的誡命仍然有效.

針對前一點, Schreiner 教授提到, “認為律法中道德性的部分仍然具有權威性的說法, 混淆了整個摩西律法對信徒已不再生效的真理. 的確, 要區分什麼是道德性與什麼是儀式性的誡命是相當困難的." (To say that the “moral" elements of the law continue to be authoritative blunts the truth that the entire Mosaic covenant is no longer in force for believers. Indeed, it is quite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what is “moral" and “ceremonial" in the law.)

針對後者, Schreiner 教授承認那些在新約中提到的誡命的確是有效的, 但原因不是因為它們是道德性的, 而是因為這些誡命反映 神的特質 (character of God). (註: 難道有任何 神的誡命不反映 神的特質? 這是我個人意見)

基本上, Schreiner 教授反對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的方式, 認為是不合聖經的. 我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這個觀點. 將律法加以分類, 然後選擇性的接受或不接受, 這是人為的選擇, 缺乏解經的根據. 當然, 我不認同Schreiner 教授認為律法已經廢除的觀點. 但Schreiner 教授提出一個很重要的論點, 就是律法的整體性. 在新約裡, 不管是主耶穌或使徒, 都將律法視為一個整體.

(有關律法是否廢除的討論, 請參閱[40個問題] 保羅教導舊約律法已經被廢除了嗎?一文)

律法 (希伯來原文תּוֹרָה , “Torah", “妥拉", 意思是"教導, 訓誨") 是 神對祂子民的神聖訓誨. 神對我們的教導, 完整而沒有多餘的啟示在律法裡. 若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 然後只保留道德性的誡命, 其實是沒有認清律法的目的.

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不是要讓祂的子民成為道德高尚的好人. 神賜下律法, 是讓祂的兒女們能親近祂. 神說,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利未記19:2) 當 神的兒女越是遵行律法(妥拉)的教導, 過聖潔的生活, 他們就越能靠近 神面前.

使徒約翰說,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翰一書3:4) 罪惡使人與 神隔絕, 甚至在蒙恩得救的兒女身上, 罪惡仍然成為人進到 神面前的攔阻, 詩篇66:18說, “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

神賜下律法的目的, 是為了讓祂的兒女明白祂的心意, 並和祂之間能有親密的關係. 而因為 神是美善的 神, 凡所有遵行祂律法的人, 不但與 神更親近, 也自然在道德上和靈性上變得更加美好.

就拿一切律法的基礎 – 十誡來說, 它的主要作用是關係性的, 而不是道德性的. 十誡中的後六條誡命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而前四條誡命是關於 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十誡的第一與第二條誡命,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出埃及記20:2~3) 是要人信靠 神, 對 神忠實, 並單單委身給 神. 第三條誡命,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出埃及記20:7) 是要人學習尊敬 神. 而第四條誡命,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 (出埃及記20:8,10) 是 神所定下祂與兒女約會的日子. 神的一切誡命的最終目的都不是為了要綑綁, 挾制 祂的兒女, 而是要讓我們能更親近祂.

(有關安息日的討論, 請參閱安息日的福分一文)

律法是永恆的, “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律法也是整全的, 神的話沒有一句是多餘的廢話, 都是對我們有益的. 律法更是建造我們與 神的關係的. 當我們願意順著聖靈的引導, 恆心遵守神聖的誡命, 讓聖靈將律法寫在我們的心版上, 我們的生命就要得著轉變, 並時時活在 神面前.

[40個問題] 保羅所謂"在律法之下"是什麼意思?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提到一個問題: “保羅所謂’在律法之下’是什麼意思?" (What does the phrase “Under Law" mean in Paul?)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保羅所謂’在律法之下’必須從救恩歷史的觀點來理解. 凡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也同時在罪的權勢底下. 以色列在摩西之約下的歷史證實了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都被罪奴役. 保羅宣告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 救恩歷史的新一頁已經開始, 而我們也因此有更多的證據支持問題9. 既然基督降臨, 律法就已經廢除了. 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 (Paul’s use of the phrase “under law" should be understood in redemptive-historical terms. Those who are under the law are also under the dominion and authority of sin. The history of Israel under the Mosaic covenant confirms the truth that those who lived under the law were subject to sin’s mastery. Paul proclaims that believers are no longer under the law. A new era of salvation history has been inaugurated, and hence we have further evidence to confirm what was argued in question 9. The law has been abolished now that Christ has come. Believers are no longer under the law.)

(註: 有關問題9, 請參閱[40個問題] 保羅教導舊約律法已經被廢除了嗎?一文)

我不能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但他在文中提到的一點卻引起我的思考, “有些學者認為’在律法之下’是指律法的咒詛或律法的定罪. 但這些定義沒有辦法說明加拉太書4:21, 當保羅問加拉太人他們是否願意在律法之下. 很顯然他們不會願意在律法的咒詛或定罪之下."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e term refers to the curse of the law or the condemnation that the law brings. But neither of these interpretations works in Galatians 4:21, where Paul asks the Galatians if they want to be “under the law." Certainly they do not desire to be under the curse of the law or the condemnation of the law.)

從上下文來看, 在加拉太書4:21″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 使徒保羅的問題應該是一個反問的問題 (rhetorical question), 也就是說, 保羅對於那些加拉太教會中想要靠行為稱義的人, 形容他們是"在律法以下“, 也就是責備他們事實上是在律法的定罪與咒詛之下, 因為"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說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加拉太書3:10) 雅各也說,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雅各書2:10) 沒有人能遵守全律法, 因此想要靠行律法得救的, 反而因為犯罪, 也就是違背律法, 而活在律法的定罪之下. 因此, 正如"有些學者認為…“, “在律法以下“的意思, 應該就是指律法的定罪與咒詛,

那麼, 當保羅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6:14) 他的意思是我們不在律法的定罪與咒詛之下, 而是在主耶穌赦罪的恩典之下. 那麼, 律法是不是因而廢除了呢? 如果是的話, 為何主耶穌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三年前, 我們帶著兒子去田納西州參加全美的聖經小蜜蜂比賽 (National Bible Bee Contest). 為著出入方便, 我們租了一部車. 比賽結束後, 在開車前往機場的路上, 我們被交通警察攔了下來. 我平時開車都很小心, 所以我很納悶為何被攔下. 然而交通警察很禮貌地告訴我, 我是超速行駛. 原來田納西州高速公路的速限是55英里, 而我的車速高達70英里. 對於我們加州佬來說, 70英里實在算不了什麼, 但這已經違反了田納西州的交通規則. 正當我摸摸鼻子認栽, 準備接受罰單的時候. 交通警察卻說, 這次就不開罰單了, 以後開車小心一些就是, 然後他就開走了. 感謝主!

在這件事上, 我的確違反了交通規則, 但是我得到交通警察的"赦免", 因此我是在他的"恩典之下", 就不被定罪了. 另一方面, 既然交通警察"赦免"了我, 是不是田納西州的交通規則是不是就被廢除, 或是行車速限提高到70英里? 不是的, 田納西州的交通規則仍然存在, 並且行車速限依然是55英里.

同樣地, 我們如今的確是活在主耶穌赦罪的恩典之下, 然而律法並沒有廢除, 它依然是 神公義的標準, 是 神給祂的子民過聖潔生活的規範. 主耶穌對行淫被抓的婦人說, “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約翰福音8:11) 主耶穌赦免了行淫的婦人, 但祂同時也吩咐她"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按照聖經的定義,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翰一書3:4), 當主耶穌吩咐她不要再犯罪, 其實也就是要她遵行律法. 婦人不再活在律法的定罪與咒詛之下, 而是活在主耶穌的恩典之下, 但她仍然須要遵行律法. 我們也是一樣.

[40個問題] 保羅對律法的負面看法如何與詩篇19篇和119篇相調和?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提到一個問題: “保羅對律法的負面看法如何與詩篇19篇和119篇對律法的正面陳述相調和?" (How do Paul’s Negative Comments About the Law Fit with the Positive Statements About the Law in Psalm 19 and Psalm 119?)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保羅對律法的負面看法並不和詩篇19篇和119篇牴觸. 保羅強調律法是使人死, 以及律法不能帶給未重生的人生命. 詩篇19篇和119篇描述的昰重生得救的人的光景. 在這個狀況下, 神的誡命藉著聖靈的工作把信徒放在 神的恩典下, 並且 神使用誡命和祂的靈來堅固信徒, 使他們能倚靠神的恩典來悅納 神." (Paul’s negative statements on the law do not contradict Psalm 19 and Psalm 119. Paul emphasizes that the law puts human beings to death and never grants life to those who are unregenerate. Psalms 19 and 119 consider the situation of those who are regenerate. In that case God’s commands by the work of his Spirit cast believers onto the grace of God, and God uses the commands in conjunction with his Spirit to strengthen believers so that they rely upon God’s grace to please him.)

我肯定Schreiner 教授想要調和聖經的努力, 也同意他所說, “神的誡命藉著聖靈的工作把(重生得救的)信徒放在 神的恩典下, 並且 神使用誡命和祂的靈來堅固信徒, 使他們能倚靠神的恩典來悅納 神." 而這也和加爾文所說律法的主要功用相同. (請參閱[40個問題] 根據保羅, 律法的目的是什麼?一文)

然而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在解經上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如果說"詩篇19篇和119篇描述的昰重生得救的人的光景“, 而對未重生得救的人不適用. 這等於是說詩篇19篇與119篇對於主耶穌降生以前的猶太人其實毫無意義, 因為他們並未重生得救. 如果是這樣, 那為什麼這兩首詩會被收錄在詩篇裡, 並且成為膾炙人口的詩篇?

Schreiner 教授之所以需要調和聖經, 是因為他神學的出發點, 認為"律法"就是法律, 是負面的. 但如果"律法"其實不是法律, 而是 神對祂子民的神聖訓誨呢? 如果"律法"果真是 神對祂子民的訓誨, 目的是向他們啟示 神自己, 祂的美善與祂的心意, 教導他們如何過聖潔生活, 那麼不管人重生得救與否, “律法"都是好的, 是慈愛的天父對祂兒女的教導. 而"律法"的確是教導, 而非法律, 有關這一點請參閱[40個問題] “律法"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是什麼?一文.

另一方面, Schreiner 教授認為"保羅對律法的負面看法…“其實也是受到他自己負面的律法觀的影響. 律法是 神的教導, 使徒保羅不可能對律法有負面看法, 保羅只是指出人不能靠遵行律法得救, 但這是因為人本身的罪性, 無法完全遵守神聖的律法. 問題在於人, 而不在於律法本身. 事實上, 使徒保羅肯定律法, 他說,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羅馬書7:12)

因此, “保羅對律法的負面看法如何與詩篇19篇和119篇對律法的正面陳述相調和?" 這個問題事實上是不成立的. 使徒保羅並沒有對律法持負面看法, 既然律法是 神的教導, 是"聖潔, 公義, 良善的“, 保羅對律法的看法與詩篇19篇和119篇相同, 都是正面的, 因而也沒有任何必要去"調和"彼此之間的"矛盾".

[40個問題] 保羅是否在他的書信中譴責律法主義?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提到一個問題: 保羅是否在書信中譴責律法主義? (Does Paul Condemn Legalism in His Letters?)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當我們解釋主要的保羅書信關於律法和公義的問題時, 新保羅學派的解釋顯得不足. 保羅批評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的律法主義, 因此他對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的看法與許多現代學者不同. 當然保羅的看法應該優先考慮, 因為他不但是聖經作者之一, 同時他對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的認識遠遠超過任何現代學者." (When we interpret major Pauline texts on the law and righteousness, New Perspective interpretations are found to be wanting. Paul critiques Second Temple Judaism for its legalism, and thus he disagrees with the assessment of many modern scholars. Surely Paul’s assessment deserves priority, for he writes inspired Scripture and he knew Second Temple Judaism far better than any modern scholar.)

(附帶說明: 新保羅學派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是現代研究保羅神學的一個新興學派. 他們根據猶太拉比著作, 次經, 死海古卷等文獻重新評估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 (從猶太人自巴比倫回歸重建聖殿一直到主後70年聖殿被毀), 發現它並不像基督教傳統所批評的, 認定猶太教純粹是律法主義. 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文獻事實上顯示猶太教是建立在 神的恩典基礎之上. 因此新保羅學派根據這個觀點重新解讀保羅書信.)

簡而言之, Schreiner 教授認定保羅在書信中譴責律法主義, 然後他據此推論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是律法主義.

我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的第一個論點, 使徒保羅的確在他的書信中多次譴責律法主義, 就是那些想要靠行為 (遵行律法) 得救的, 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如"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說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加拉太書3:10~12)

然而, 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不全然是律法主義. 當時的猶太人中的確有許多律法主義者, 保羅也說, “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這是甚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 (羅馬書9:31~32) 但是就像新保羅學派所指出的, 當時的猶太文獻也反映起碼有部分猶太人認為他們是倚靠 神的恩典得救.

其實, 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並非是單元的, 而是多元的, 有些人認為靠恩典得救, 有些人認為靠行為得救. 就像一句猶太人的諺語所描述的, “兩個猶太人有三個不同的看法“, 當時的猶太教對救恩的看法是分歧的.

而靠行為得救, 也就是律法主義, 並不是出於聖經, 而是人誤解聖經, 自以為義的結果. Schreiner 教授也認定西乃之約並非律法主義之約, 而舊約也沒有教導靠行為得救.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40個問題] 舊約教導靠行為得救嗎?二篇文章)

律法主義者其實到處都有, 除了第二聖殿時期的某些猶太教分支外, 也存在今日的部分基督教會中, 甚至包括很多還未得救的福音朋友. 當我們向人傳福音時, 常常聽到類似這樣的回應, “我規規矩矩做人, 熱心公益, 從不做壞事, 我應該可以進天堂…“. 如此的心態反映了靠行為得救, 也就是律法主義. 律法主義不是第二聖殿猶太教的"專利".

基督教傳統上對於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與舊約的誤解, 導致很多基督徒對猶太人, 猶太教與舊約的鄙視. 但我相信 神在這末世要成就祂恢復的工作, 不但要讓外邦基督徒與猶太人和好, 並且祂要讓我們看見, 整本聖經是 神完整的啟示, 沒有一句話是多餘或過時的.

[40個問題] "律法"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是什麼?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律法"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是什麼? (What Does the Word Law Mean in the Scriptures?)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在新舊約中, 律法一詞著重在摩西之約的誡命和律例上. 在大多數情況下律法一詞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而是集中在 神對祂子民的要求. 不管在新舊約中這一點都很明顯, 比方說人要遵守或行律法." (In both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the word law focuses on the command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osaic covenant. In most instances the word law does not refer to instruction in a general sense but concentrates on what God demands that his people do. In both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this is apparent, for verbs like “keep" and “do" are linked with the law.)

簡而言之, Schreiner 教授想要表達的是"律法"是法律, 而不是教導. 而他的根據是聖經總是提到要遵守律法或出律法, 而這類動詞通常不會和教導聯在一起.

Schreiner 教授對聖經的觀察是對的, 但是結論卻錯了. 律法的確包括法律條文在內, 但它的本質卻是教導. Schreiner 教授之所以會形成這樣的結論, 乃是基督教脫離猶太信仰根源後不可避免的結果. 福音派解經的基本要求著重在歷史和文法兩方面, 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我們雖然能在原文文法上下工夫, 但是我們普遍對聖經歷史與文化背景認知不足. 在這樣的情形下, 我們對聖經的認識往往受到很大的侷限.

好比一個從未到過中國的美國人讀"紅樓夢". 他很可能努力學中文, 以致他後來可以讀"紅樓夢"的中文本, 但是他對中國文化與歷史並沒有太多認識. 我們能期待他真的能深入理解"紅樓夢"這本書嗎? 他恐怕就是覺得中國是一個病態的社會, 充滿了男性沙文主義者和一大堆憂鬱症患者!

“律法"一詞的意義到底是如何, 其實應該聽一聽猶太人 – 承受舊約之民怎麼說, 畢竟他們才是當事人, 而不是由我們這些第三者來替他們決定律法就是法律, 然後指責他們都是律法主義者, 都是想要靠行為得救的.

“律法"一詞的希伯來原文是תּוֹרָה (“torah"), 意思一直以來都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 instruction). 而和"法律"較為接近的希伯來字事實上有מִשְׁפָּט (“mishpat", judgement, 典章) 與חֹק (“chok", 律例), 這兩個詞在聖經中是用來指那些具體的法律條文. 此外, 希伯來文מִצְוָה (“mitzvah", commandment, 誡命) 在聖經中是泛指 神的一切命令. 律法的確包括了 神的誡命, 律例, 和典章, 但也包括了敘事, 詩歌, 歷史在內.

猶太人看待"律法"為 神賜給他們的訓誨. 摩西 – 律法的頒布者被所有猶太人尊稱為רַבֵּנוּ (“rabbenu", our rabbi), 意思是"我們的拉比"或"我們的老師". 猶太人並沒有稱摩西為"我們的律師".

對猶太人來說, 律法不是一般意義下的訓誨, 而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的兒女的神聖訓誨. 在猶太人的祈禱文中, 常常稱呼 神是אָבִינוּ (“avinu"), 意思是"我們的父". 這一點也反映在新約聖經中, 如主禱文的開頭, “所以你們禱告、要這樣說.我們在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馬太福音6:9) 和猶太人與主耶穌的對話, “他們 (猶太人) 說、我們不是從淫亂生的.我們只有一位父就是 神。" (約翰福音8:41) 神並不是高高在上, 遙不可及的存在, 而是親愛的天父.

就像一位父親教養他的孩子當中會訂下一些規矩要孩子遵守, 律法是天父為祂的兒女訂的"家規", 啟示他們父親的心意, 並教導他們如何活出聖潔的生活. 當使徒保羅對提摩太說, “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 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 (提摩太後書3:16~17) 保羅指的是舊約聖經, 因為那時根本還沒有新約聖經.

就像父親會期待他的孩子遵守家規, 神自然也要求祂的兒女遵守律法. 然而律法不是法律, 就像家規不是法律一樣. 父親訂家規的目的, 並不是要孩子遵守這些規矩就好了, 而是在遵守規矩的當中, 學會做人做事的道理, 培養端正的品性. 神賜下律法也是同樣的目的, 要教導祂的兒女過聖潔的生活, 活出 神兒女應有的樣式.

就像父親期待孩子遵守家規, 是基於對父親的愛, 而不是出於懼怕. 神也期待她的兒女遵守律法是出於愛. 愛神愛人, 不但是最大的誡命, 也是 神的兒女遵守其他一切誡命的原則. 而就像孩子長大成人, 父親不再強調家規, 不是因為家規失效, 而是因為孩子們已經成熟, 家規的要求已經成為他們生命的一部分. 神的律法也是永恆的, 律法的最終目的是使人全心全意愛 神, 並且愛人如己. 神的兒女在具體遵行律法的過程中, 學會如何愛 神與愛人. 很多基督徒都誤解"愛就完全了律法" (羅馬書13:10) 的意思, 以為"愛"就取代了"律法", 其實保羅是要強調愛的重要性, 愛心不但是遵行律法的原則, 同時也是律法的目的.

正如Schreiner 教授在他的結論中所指出的, “律法一詞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律法在聖經中的意義是 神對祂兒女的神聖訓誨. 因此舊約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與新約聖經並沒有將"律法"原來的希伯來字תּוֹרָה (“torah") 直譯為希臘文的"教導" διδαχή (“didache", teaching). 因為希臘文的"教導", 也就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是建議性的, 可選擇的, 學生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你如果不喜歡這個老師的教導, 換一個老師就是了.

然而 神的訓誨並非如此. 如果連人的父親的家規都有某種程度的權威, 要求兒女順服, 更何況是至高的 神 – 我們天父的家規, 豈不是有完全的權威, 要求祂的兒女全然順服? 而在希臘文中, 只有νόμος (“nomos", law, 法律) 才能反映 תּוֹרָה (“torah") 所代表 神的訓誨的權威性, 因此七十士譯本譯者與新約聖經作者選擇用νόμος 來翻譯תּוֹרָה. 然而νόμος 並不等同於תּוֹרָה, 神的訓誨不是單純的法律條文.

可惜自從外邦基督徒切斷信仰的猶太根源後, 因著對於舊約猶太背景認識的缺乏, 以致漸漸只從希臘羅馬的觀點來看聖經, 自然很容易就將"律法"視為是現代希臘羅馬式的法律條文. 直到今日, 對律法的錯誤認知在很多外邦教會中根深蒂固, 以致將天父的神聖訓誨視為糞土, 將那些願意遵守 神的訓誨的人貶為低層次的, 甚至稱之為律法主義者或法利賽人.

盼望有更多的基督徒能回到基督信仰的猶太根源, 正確地理解聖經, 認識"律法"其實是訓誨, 而且是來自 神的, 是可喜愛的, “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 (詩篇1:2)

[40個問題] 保羅教導舊約律法已經被廢除了嗎?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保羅教導舊約律法已經被廢除了嗎? (Does Paul Teach That the Old Testament Law Is Now Abolished?)

Schreiner 的結論: “保羅書信有充分證據顯示舊約的過渡性角色, 並且自從耶穌到來以後, 它已不再有效. 今日基督徒需要瞭解我們不再活在舊約之下, 而是活在由耶穌基督所立下的新約." (There is abundant evidence in Paul that the old covenant had an interim character and that it is no longer operative since the coming of Christ. It is imperative that Christians today understand that we do not live any longer under the old covenant but the new covenant that has been inaugurated in Jesus Christ.)

很可惜, Schreiner 教授在這裡並沒有直接回答問題. 他的問題之重心在於"舊約律法“是否被廢除了, 但他的結論與中間論述則集中在"舊約“是否已經失效了. 當然, Schreiner 有注意到這個潛在的問題, 因此他特別肯定舊約和律法息息相關的 (The old covenant is clearly identified with the law…). 而既然舊約失效了, 律法自然也就廢除了.

然而, 律法固然和舊約息息相關, 律法也同樣和新約息息相關. 請聽先知耶利米關於新約的預言, “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 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耶利米書31:31,33) 而先知以西結也說到, “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以西結書36:26~27)

神立下新約的目的之一, 是要讓祂的子民藉著住在他們裡面的聖靈, 有能力遵行祂的律法 (律例, 典章). 律法在新約之下依然有它的功用, 律法乃是 神的兒女在恩典之下過聖潔生活的規範. 舊約失效並不等同於律法被廢除了. 不然的話, 既然新約也和律法息息相關, 難道說新約也失效了嗎?

Schreiner 教授惟一提到律法被廢除的直接經文"證據"是以弗所書2:15 “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然而當我們深入解經, 會發現這未必是經文的原意. (請參閱以弗所書2:15一文)

保羅是主耶穌的使徒. 保羅所說的話, 不可能和主耶穌的話矛盾.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明確教導門徒,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7~19) 保羅自己也說,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羅馬書3:31) 使徒保羅和主耶穌對律法的看法是一致的.

求主幫助我們, 讀聖經時都能拿掉神學的有色眼鏡, “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提摩太後書2:15)

[40個問題] 根據保羅, 律法的目的是什麼?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根據保羅, 律法的目的是什麼? (According to Paul, what was the purpose of the Law?)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律法的目的是顯明人的罪, 因此讓人明白靠我們自己是毫無希望. 律法的作用是定我們的罪, 使我們轉向基督, 藉著祂的死我們得生命."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s to reveal human sin so that it will be clear that there is no hope in human beings. The law puts us to death so that life is sought only in Christ and him crucified.)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裡有意無意地省略了問題的一部分 “根據保羅…“, 將使徒保羅的說法當作律法惟一的目的. 我只能部分同意他的結論. 定罪的作用的確是律法的目的之一, 要引人轉向主耶穌, 但這不是惟一的目的.

保羅書信中的確多次強調律法的作用在於定罪, 而非得救的憑藉. 然而這是因為保羅書信的對象是外邦教會. 這些缺乏舊約背景的新生基督徒, 很容易陷入律法主義的思維, 以為除了接受主耶穌外, 還要遵守律法才能完全得救.  保羅因此大聲疾呼, 對主耶穌的信是得救惟一的根基, 人不能靠行為(行律法)得救. 這是為什麼他要特別著重說明律法定罪的作用的原因.

(請參閱[40個問題] 舊約教導靠行為得救嗎?一文)

然而, 律法的作用除了定罪外, 還有教導基督徒行義, 在得救以後過聖潔生活的用途. 耶路撒冷教會是初代教會中最為成熟的. 雅各對保羅說, “你看猶太人中信主的有多少萬、並且都為律法熱心" (使徒行傳21:20) 得救的猶太基督徒, 並沒有廢棄律法, 反而更為律法熱心. 因著聖靈的充滿, 憑著聖靈的大能, 他們能打從內心起, 裡外一致的遵行律法, 活出 神所喜悅的聖潔生活.

(請參閱從耶路撒冷到哥林多一文)

基督教歷史上, 也曾經出現過對律法教導的作用正面的評價. 約翰 加爾文 (John Calvin) 在他的著作 “基督教要義"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提到:

即使基督徒也需要律法。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也是律法的主要功用,这一功用与律法的正当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作为基督徒,上帝的灵已经在他们的心中掌权,但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与他们仍然大有关系。虽然他们心中有上帝的律法,上帝以其手指把他的律法刻在他们的心里,这就是说他们已经处在圣灵的引导和激励之下,有了顺服上帝的愿望。然而,上帝的律法仍然在两个方面对他们大有益处。

律法是最好的工具,他们可以天天学习,由此认识上帝的旨意,而这正是他们所渴慕的。同时,上帝的律法也向他们证实他们是否明了上帝的旨意。这正如作仆人的一样,早已作好准备,一心想给主人留下好的印象,他所需要的就是细细查考主人的性情,以及行事为人的方式,目的在于调整自己,予以适应。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这样,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臻达如此之高的智慧,以致于毋需天天接受律法的教训,在认识上帝的旨意方面,天天都有新的进步。

而且,我们不仅需要教导,还需要告诫,而上帝的仆人从律法的这一益处就可大得帮助:通过经常默想上帝的律法,就激发起顺服之心,并在上帝的律法中得以坚固,从过犯罪恶的滑路上回转。在这条道路上,圣徒必需下定决心,继续前进;因为不管他们是如何火热地顺从圣灵的引导,努力趋向上帝的义,肉体的怠惰总是挤压他们,使他们无法以当有的敏捷前行。律法对肉体来说,就像鞭子对懒惰不动、畏缩不前的驴子,驱使它起来作工一样。即使一个属灵的人,他也没有完全摆脱肉体的重负,因此上帝的律法对他仍然是一个刺激,使他无法裹足不前。

大卫曾经如此赞美上帝的律法: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19:7-8)此处大卫所歌咏的就是律法的第三大功用。另外,圣经上对上帝的律法还有其他的赞美,如: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诗119:105)在同一诗篇中,还有其他无数这样的说法。

这些对律法的赞美与保罗的主张并不矛盾。保罗所证明的并不是律法对重生之人的功用,而是律法本身所能传递给人的那一部分。但是,此处先知所盛赞的是律法的伟大作用:上帝藉着人对律法的研读,教导那些他已内在地赐下顺服之心的人。他不仅赐下律例,还加上恩典的应许,只有这恩典的应许才使律法的苦味变为甘甜。如果只有禁令和威胁,只能使人哀愁忧伤,恐惧战兢,那么,还有什么比律法更令人厌恶的呢?大卫特别表明,在律法之中,他所看到的是独一的中保,没有他的存在,律法之中既没有喜乐,也没有甘甜。

(基督教要義, 卷二, 第七章 12節)

有些蠢人不能分辨律法的要求和应许,于是轻率地排斥摩西,并废弃两板律法,因为他们觉得基督徒固守一种含有死亡处分的教理是不合宜的。我们却不赞同这种庸俗的意见,因为摩西已经详细告诉了我们,律法虽在罪人中只能引起死亡,但在圣徒中却应有更完善和更优美的功用。摩西在刚要去世以前,对百姓这样说:“我今日所警教你们的,你们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们的子孙谨守遵行这律法上的话;因为这不是虚空,与你们无关的事,乃是你们的生命”(申32:46,47)。

如果没有人能否认律法表现义的一种完全模范,那么,除非我们不应有正直和公平生活的规律,不然,我们偏离律法便是犯罪了。因为生活的规律并没有许多不同的,乃是只有一个永久不变的。因此大卫认为义人的生活是不住默想律法的生活(参诗1:2),我们不能说这是指某一时代而言,因为律法的生活适合于各时代,甚至到世界的未日。所以我们不要因为律法所规定的圣洁,远超乎我们这还做躯壳的囚犯之人所能实践的,而迟误或离弃律法的教训。律法对我们不再是一个严厉的强求者,只在我们完全遵行每一禁令之时才感满足,乃是规劝我们达到完全,指示我们全部人生的目标,达到这目标不单是与我们有益,而且是我们应有的职责;如果我们在这样的尝试中不失败就好了。因为整个人生是一个历程,当我们完成了这历程之时,主会叫我们达到那我们正在努力要达到的遥远目标。

(基督教要義, 卷二, 第七章 13節)

改革宗的信仰宣言 “西敏斯特信仰信條" (Westmini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也提到:

真信徒雖不在律法之下,稱義或定罪都不憑行為之約 ; 但這律法對於他們 或別人都大有用處,因為律法作為一種生活的規範,可以使他們知道上帝的 旨意,他們的義務,並且指示他們,約束他們照著去行 。 他們既發現自 己的本性,內心和生活都被罪玷污 ,就會因此察驗自己,更加知罪,因 罪降卑,恨惡罪惡 ,同時更清楚知道自己何等需要基督,基督的順服何 等完全 。 同樣的,律法也可以防止重生的人敗壞,因為律法禁止罪惡 ,律法的警告讓他們知道他們的罪應得怎樣的刑罰,在今生要受何等的苦 。 照樣,律法的應許也讓他們知道上帝怎樣喜悅人順服,他們遵行律法會 得何等祝福; 不過律法對他們來說不是行為之約,他們沒有義務要遵守 (註: 中譯本新增, 英文原文沒有這一句) ; 所以人行善棄惡,只因律法勉勵人行善,阻擋罪惡,決不代表他是在律 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西敏斯特信仰信條19:6)

七、上述律法的各種功用都不違背福音的恩典,而是與它巧妙融合。 基督的 靈使人的意志降服,並且能甘心樂意行上帝在律法中所啟示要行的.
(西敏斯特信仰信條19:7)

此外, 浸信會的"1689年浸信会信仰宣言" (1689 Baptist Confession of Faith) 也有與“西敏斯特信仰信條"極為類似的陳述.

加爾文提到律法的主要功用乃在於教導基督徒. 這一點正和彌賽亞信徒對於律法的看法不謀而合. 正如律法的希伯來文תּוֹרָה (“Torah") 的原意是"教導, 指示" (teaching, instruction), 律法不是基督徒得救的憑藉, 而是 神給予得救的基督徒過聖潔生活的神聖教導.

[40個問題] 舊約教導靠行為得救嗎?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在他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討論一個基督徒常有的迷思: 舊約教導靠行為稱義, 新約教導因信稱義. Schreiner因此問: 舊約果真教導靠行為得救嗎? (Does the Old Testament teach that salvation is by works?) 他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Schreiner說, 當保羅闡述因信稱義的真理時, 他引用舊約中亞伯拉罕和大衛王的例子 (參羅馬書4章). 以亞伯拉罕來說, 根據約書亞記24:2, “約書亞對眾民說、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古時你們的列祖、就是亞伯拉罕、和拿鶴的父親他拉、住在大河那邊事奉別神.“, 亞伯拉罕原來是崇拜偶像的人, 他被稱義是因著他的信,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創世記15:6)

若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因為律法還沒有頒布, 那麼活在律法之下的大衛王又是如何呢? 保羅在羅馬書引用大衛的詩篇,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羅馬書4:6~8), 證實大衛王也是因信稱義, 而不是靠行為.

除此之外, 保羅也引用了哈巴谷書2:4來證明因信稱義的真理, “因為 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羅馬書1:17) 因信稱義或得救, 是舊約一貫的啟示.

既然保羅完全是引用舊約來證明因信稱義的真理, 我們沒有任何聖經根據認為舊約教導靠行為稱義. 保羅的確在他的書信中譴責那些猶太人當中的律法主義者, 然而律法主義並非舊約的教導. Schreiner說, “認為(舊約)教導靠行為得救的說法是全然扭曲了聖經" (it is a complete distortion to understand it as advocating salvation by works rather than by faith.)

Schreiner的結論: “聖經對這個議題的教導相當清楚. 不論是舊約或新約都是因信稱義. 行為從來都不是得救的基礎. 在舊約與新約中, 得救唯一的途徑是相信那位應許拯救祂百姓的 神." (The testimony of Scripture is quite clear on this matter. Salvation in both the Old Testament and the New Testament is by faith. Works are not conceived of as the basis or foundation of one’s salvation in either the Old Testament or the New Testament. There is one way of salvation in both Testaments: faith in the God who promises to save his people.)

我完全同意Schreiner的觀點. 而這也是自從我接觸彌賽亞信仰, 開始認真研讀舊約以後, 第一個重要的"發現".

(有興趣看Schreiner全文的讀者, 請與我直接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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