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令人納悶的是, 雖然以色列人四百年來飽受作奴隸的痛苦, 然而神並沒有因此禁止奴隸制度, 反而允許它的存在,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神不是公義的嗎? 人不是按 神的形像樣式受造, 生而平等的嗎? 為什麼 神還會允許這樣的事存在祂的選民以色列人當中? 這段經文因此引發極大的爭議.
不信 神的人常引用這段經文, 攻擊聖經所啟示的 神其實並非全然公義, 否則不會允許奴隸制度的存在. 而當初美國南方的基督徒, 卻引用這段經文, 對他們的黑奴制度加以合理化. 當然也有基督徒說, 這些是律法的一部分, 既然律法已經廢除了, 所以這些法律條文也都廢除了, 如今 神還是禁止奴隸制度的.
然而主耶穌明明地說, 律法沒有廢除,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如果照主耶穌說的, 律法沒有廢除的話, 那我們應如何來理解聖經中這條明顯允許奴隸制度的法律,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首先我們要明白的一點, 是 神當初在西乃山頒布律法時, 乃是針對人類犯罪墮落以後的光景. 很多誡命是因著人心剛硬不得不然的妥協, (例如 神允許休妻,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一文) 不然的話, 人就沒辦法遵守了. 然而 神永恆的心意仍然隱藏在律法字句的背後.
與休妻類似, 神允許奴隸制度的繼續存在, 也是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不得已的讓步. 對當時的整個中東世界來說, 奴隸制度是常態, 是天經地義的. 奴隸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 完全沒有任何人身自由. 以色列人處身在如此的社會背景中, 並不會因為他們作過奴隸而覺得奴隸制度有什麼不對, 反而因著獲得自由, 渴望有一天也能擁有自己的奴隸, 享受作主人的好處.
在如此的光景下, 神一方面允許以色列人擁有奴隸, 但另一方面 神也加上種種的限制. 首先, 在當時的中東世界, 奴隸可以用任何偷拐搶騙的手段而來 (比方說約瑟的哥哥賣他為奴, 埃及法老強迫以色列人作奴隸), 但 神限制以色列人必須在對方心甘情願賣身為奴的情形下買回奴隸,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而不能透過人口販子. 在 神的典章中買賣人口是絕對禁止的,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出埃及記21:16) 不但如此, 從人口販子購買奴隸, 相當於在人口買賣的事上有分, 與人口販子同罪. 單從這一點來說, 美國南方的基督徒就無可推諉, 他們的黑奴全是從人口販子手中取得, 是聖經明文禁止的.
其次, 在當時的中東世界, 奴隸完全是主人的財產, 主人可以用任何手段處置奴隸. 然而 神在典章中定規,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埃及記21:20,26~27) 神要以色列人學習, 奴隸也是人, 不能像對待物品一樣任意對待奴隸.
再者, 在當時的中東世界, 人一旦淪為奴隸, 他一生都是奴隸, 除非有人將他贖出來. 然而 神在典章中定規, “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出埃及記21:2) 若是奴隸在六年之內被贖或是有能力贖回自己, 他當然可以如此, 即或不然, 只要七年一到, 奴隸還是可以"白白地出去“.
因此在 神的典章中, 奴隸不再是永遠的, 而是暫時的, 過渡的. 人在不得已的情形下賣身為奴, 但七年一到, 他將重獲自由. 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 神雖然允許以色列人奴隸制度的存在, 然而就像奴隸不是永遠的, 奴隸制度也不是永遠的,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 如經文所暗示, 奴隸制度不是 神永恆的心意.
在聖經中, 不管是第七日 (安息日) 或第七年 (安息年), 都象徵彌賽亞時代的來臨. 當主耶穌再來的時候, “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 (馬太福音1:21) 主耶穌不但要將祂的百姓從罪惡中拯救出來, 還要消弭一切罪惡, 以及所有因罪惡衍生出來的制度, 包括奴隸制度在內. 到那時, 神要使"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 神悅納人的禧年" (路加福音4:18~19).
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或者換一種更婉轉的說法, 因為愛神與愛人成全了律法的要求, 所以律法其他的誡命都不用遵守了. 這句話的前半句是對的, 但後半句明顯違背了主耶穌的教導,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 (公義、憐憫、信實) 是你們當行的、那 (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 – “輕"的誡命) 也是不可不行的" (馬太福音23:23) 主耶穌教導律法的每一條誡命都是要緊的, 都是"不可不行的“.
我們注意到保羅是說, “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加拉太書5:14) 而不是說, “因為全律法都被愛人如己這一句話取代了“. 我們之所以解釋為"取代“的意思, 往往是因為我們對律法有錯誤的認知, 以為律法是法律. 因此若法律條文A, B, C, D被包括在法律條文X裡, 那麼A, B, C, D都可以不要了, 單單留下X即可. 問題是律法並非法律, 而是 神的教導與訓誨. (請參閱律法, 法律和律法主義一文) 當保羅說上述這句話時, 他的目的是要強調"愛人如己“這條誡命的重要性 – 我們遵行 神所有一切誡命的目的, 動機, 原則與態度都應當出於對人的愛, 而不是說"愛人如己“取代了其他的誡命.
為什麼我有把握這麼說呢? 因為主耶穌和保羅同時代的猶太拉比其實也都有類似的說法. 比方說巴比倫塔木德 (猶太拉比口傳律法的結集) 就有如下一段記載, “有一個外邦人對沙賣 (Shammai, 主前一世紀著名的猶太拉比, 當時的公會會長) 說, 我願意入猶太教, 條件是你要在我單腳站立的時間內告訴我全部的律法. 沙賣拿棍子把他趕走了. 這個外邦人又去找希列 (Hillel, 主前一世紀的另一位著名的猶太拉比), 對他提出同樣(無理)的要求. 希列同意了, 並對這個外邦人說, 你若不要人怎樣對你, 你也不要怎樣對人, 這是全部的律法, 其餘的都是註解. 你去照樣行吧." (Babylonian Talmud, Shabbat 31a) 希列所教導的是"愛人如己“的另一種表達方式, 而他說這是"全部的律法“. 這也大致等同於主耶穌的教導 “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馬太福音7:12).
而另一位著名的猶太拉比阿奇瓦 (Akiva, 主後二世紀) 也教導, “愛人如己是律法中最大的(誡命)" (Jerusalem Talmud, Nedarim 30b), 與主耶穌"最大的誡命"的教導相似,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馬太福音22:37~39)
希列和阿奇瓦都是主耶穌和使徒時代前後期鼎鼎有名的猶太拉比, 他們一個教導"愛人如己“是"全部的律法“, 另一個教導"愛人如己“是律法中"最大“的誡命. 但與他們同時期的猶太人, 從沒有一個人會認為他們廢掉了其他的誡命, 而僅僅留下"愛人如己“的誡命. 他們知道希列和阿奇瓦對律法的總結並不是要將所有的誡命濃縮為一兩條"最大的誡命"而已, 而是要從"最大的誡命"中找出律法的精義 – 律法的本質是愛, 因此遵行律法的誡命必須出於愛的動機, 遵照愛的原則, 秉持愛的態度, 為著愛的目的.
使徒保羅是在第一世紀的猶太背景下說, “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與保羅同時期的聽眾不會認為保羅廢掉除了"愛人如己“外的其他誡命, 而是明白他指的是律法的精義. 我想我們不能自大到以為 我們這些與保羅的時代相隔了成千上百年的基督徒會比當時的人更加瞭解他. 就像主耶穌的弟弟雅各也說,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纔是好的" (雅各書2:8) 當我們蒙恩得救的基督徒因"愛人如己“而遵守律法時, 我們就因著信而"更是堅固律法" (羅馬書3:31)!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總結“的聖經希臘原文為τέλος (“telos", end/goal), 可能的意思有"終點“, “終結“, “目標“, “總結“等. 大部分主要的英譯本包括 KJV, ESV, NASB, NRSV都翻為"end" (“終點“, “終結“, “結束“), 只有最新版的NIV翻為"culmination" (“頂點“, “總結“) 以及NASB的註釋提到"goal" (“目標“) 是另一個可能的翻譯. 因此, 大多數的英文譯本等同於將這段話翻譯為"律法的終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英文譯本的翻譯事實上反映了教會長久以來的傳統看法, 認為主耶穌已經廢除或終結了律法, 如今是恩典的時代而不是律法的時代. 但這樣的看法其實並非出於聖經, 而是從主後第二世紀的一位基督教神學家馬吉安 (Marcion) 開始的. 馬吉安認為新舊約聖經根本就是抵觸的, 律法和恩典完全不相容, 主耶穌帶來恩典並廢除律法, 如今是恩典的時代而不是律法的時代, 基督徒應該讀新約聖經而拋棄舊約聖經. 雖然馬吉安被當時的其他教父定為異端, 但馬吉安的神學思想依然對日後的基督教有深遠的影響.
主耶穌沒有廢除律法, 也沒有終結律法, 祂自己說,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7~19).
使徒保羅不可能違背主耶穌的教訓. 既然主耶穌沒有終結律法, 保羅不可能說"律法的終結就是基督“. 如果保羅真的認為律法已經被終結了, 他就不會同樣在羅馬書中說,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羅馬書3:31), 也不會教導哥林多教會的基督徒說, “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 神的誡命就是了" (哥林多前書7:19).
因此, 使徒保羅其實是說,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 而不是"律法的終結就是基督“. 根據羅馬書10章的上下文, 我們可以明瞭保羅在這裡仍然是闡釋因信稱義的真理, 強調信耶穌而得的義 (神的義) 要優於行律法而得的義 (人的義), “(猶太人)因為不知道 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 (人的義)、就不服 神的義了" (羅馬書10:3), “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他 (出於信心的義) 說、『這道離你不遠、正在你口裡、在你心裡。』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 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 (羅馬書10:5,8~9)
公義是羅馬書最重要的神學主題. 仔細讀羅馬書就可以發現, 大部分的章節 (1-10,14) 都提到公義. 保羅是在公義這個主題下, 探討因信稱義的真理. 在羅馬書10章使徒保羅教導, 行律法和信基督都是達到公義的途徑, 但是唯有信靠耶穌基督才能真正滿足 神公義的要求, 使人得救, 而僅僅遵行律法並不能使人得救. 從這個角度來說, 信基督因此成就了行律法的目的, 因此"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但保羅在這裡並不是將律法與基督看作是對立的, 而是作"好"(律法) 與"更好"(基督)的比較.
那麼, 既然信耶穌就得著了"神的義“, 基督徒是不是不用遵行律法了呢? 首先, 我想有必要再次重申保羅的話,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羅馬書3:31). 律法啟示 神的心意, 教導 神的兒女如何行義. 基督徒既然已經因信稱義, 更應該按照律法行出公義, 這樣才與得救的恩相稱.
此外, 保羅教導提摩太說, “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 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 (提摩太後書3:16~17) 保羅說這話的時候, 還沒有新約聖經. 因此保羅指的"聖經“, 完全是希伯來聖經, 也就是舊約聖經, 而律法是舊約聖經的核心. 因此, 保羅乃是教導蒙恩得救的基督徒, 要學習聖經(律法)並加以遵行, “豫備行各樣的善事“.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當摩西率領以色列人聚集在西乃山腳下時, 神降臨在西乃山上, 並對以色列全會眾說話. 出埃及記20:2~17 記載 神對所有以色列人說的話. 我們如何知道這是 神直接對以色列會眾說的, 而不是透過摩西轉述的呢? 因為接下來以色列人因聽見 神的聲音就害怕, 央求摩西代替他們與 神說話, “於是百姓遠遠的站立.摩西就挨近 神所在的幽暗之中。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出埃及記20:22)
神在西乃山對以色列全會眾所說的話, 基督徒通稱為"十誡" (Ten Commandments), 是 神給人的十條誡命. 之所以稱為“十誡“, 乃是源於出埃及記34:28 “摩西在耶和華那裡四十晝夜、也不喫飯、也不喝水.耶和華將這約的話、就是十條誡、寫在兩塊版上。" 然而"十條誡“的聖經希伯來原文עֲשֶׂרֶת הַדְּבָרִים (“aseret hadvarim", Ten Words) 指的不是十條誡命, 而是"十句話“. 並且 神的這十句話, 乃是西乃之約的核心, 寫在兩塊石版 (又稱為約版) 上,
根據猶太人和初代基督徒(包括主耶穌和使徒)的分類, 神的十誡的第一條誡命, 或更正確的說, 神的十句話的第一句話, 其實並不是後來的基督徒所認為的,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出埃及記20:3), 而是"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出埃及記20:2).
因此, 神對以色列全會眾所說的第一句話不是誡命, 而是表明祂和以色列人的關係. 祂不但是耶和華, 祂更是以色列的 神. 而祂配作以色列的 神, 是因為祂用大能的膀臂, 將以色列人從埃及的奴役中拯救出來. 神和祂的子民的關係因而是 神所有一切誡命的基礎. 神是先和祂的子民建立關係, 才賜下祂的誡命, 律例和典章. 我們的天父乃是先收納我們作為祂的兒女, 成為 神家裏的一分子, 才要求我們遵行律法 (妥拉) – 神的家規.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出埃及記20:3~4);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出埃及記20:7);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我們"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出埃及記20:8,11);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我們"當孝敬父母" (出埃及記20:12);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我們"不可殺人" (出埃及記20:13);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我們"不可姦淫" (出埃及記20:14);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我們"不可偷盜" (出埃及記20:15);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我們"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出埃及記20:16); 因為 神是我們的 神, 所以我們"不可貪戀…" (出埃及記20:17).
除此之外, 當 神對以色列人說,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如中文和合本所翻譯的, 聖經的希伯來原文指的都是"你“, 而不是"你們“. 神不是說,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將你們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除了我以外、你們不可有別的神…“, 而是說"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神是對著以色列人當中的每一個人個別說話.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就像 神當日與以色列人個別如此說話一般, 神今日也要與我們每一個人單獨說話, “我是耶穌你的彌賽亞(王), 曾將你從罪惡中拯救出來…" (參馬太福音1:21). 因為耶穌是我們的主, 我們的王, 並且將我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 所以凡蒙恩得救的基督徒都要聽祂的話, 遵行天父的旨意. 我們遵行律法, 不是為了得救, 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得救.
耶和華必作王、直到永永遠遠
摩西所作的這首歌是聖經的第一首歌, 猶太人稱之為"大海之歌" (שִׁירָת הַיָם, “Shirat HaYam", Song of the Sea). 其中的一句, “耶和華阿、眾神之中誰能像你、誰能像你至聖至榮、可頌可畏、施行奇事。" (出埃及記15:11) 至今仍然存在於猶太人接著"聽命頌“後的傳統禱告裡, 稱為"誰能像祢" (מִי־כָמֹכָה, “Mi Chamocha", Who Is Like You, 請參考影音連結).
(有關"聽命頌“的介紹, 請參閱“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 漫談猶太人的禱告 (4): 聽命頌一文)
“大海之歌“是史無前例的大合唱, 想想看光是男丁就有六十萬人, 那場面會是何等的壯觀! 從埃及為奴之家出來的這一大羣以色列人, 站在紅海邊上, 看著眼前風平浪靜的紅海, 若不是那些漂到海邊的埃及人死屍, 他們可能還不敢相信前一晚他們曾在海中走過乾地! 直到此刻他們才知道他們真正的自由了. 隨著埃及軍兵的毀滅, 以色列人不用再擔心受到埃及人的奴役, 所有在埃及的一切都成為過去了. 他們豈不是會高興地想要大聲歌唱?
(請參閱因為你們今天所看見的埃及人, 必永遠不再看見了一文)
“大海之歌“因此是自由的詩歌, 紀念以色列人脫離了數個世紀之久的奴役, 獲得完全的自由. “大海之歌“也是得勝的凱歌, 紀念耶和華 神親自為他們爭戰, 讓以色列的仇敵全部滅亡. “大海之歌“更是讚美的頌歌, 歌頌 神大能的拯救.不但如此, “大海之歌“還是先知的歌, 預言 神將要在祂的子民以色列人當中顯出的奇妙作為.
將來當 神帶領以色列人進迦南得地為業時, “外邦人聽見就發顫、疼痛抓住非利士的居民。那時以東的族長驚惶、摩押的英雄被戰兢抓住、迦南的居民、心都消化了。驚駭恐懼臨到他們.耶和華阿、因你膀臂的大能、他們如石頭寂然不動、等候你的百姓過去、等候你所贖的百姓過去" (出埃及記15:14~16)
將來當以色列人安居在應許之地時, “你(神)要將他們領進去、栽於你產業的山上.耶和華阿、就是你為自己所造的住處.主阿、就是你手所建立的聖所。" (出埃及記15:17) 神"產業的山“不是西乃山而是錫安山. 西乃山同樣是 神的聖山, 但那不過是 神和以色列人關係的起點. 但錫安山作為 神的聖山, 才是 神和所有祂的子民 – 包括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關係的終點.
所羅門王造了第一聖殿, 所羅巴伯造了第二聖殿, 但第三聖殿將不是人手所造的殿, 而是 神"為自己所造的住處…(神)手所建立的聖所“(出埃及記15:17). 當主耶穌再來時, 祂要建造第三聖殿, 作為 神永恆的居所, 就如先知以西結的預言, “並且我要與他們(以色列人)立平安的約、作為永約.我也要將他們安置在本地、使他們的人數增多、又在他們中間設立我的聖所、直到永遠。我的居所必在他們中間.我要作他們的 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的聖所在以色列人中間、直到永遠、外邦人就必知道我是叫以色列成為聖的耶和華。" (以西結書37:26~28)
到那時, “大海之歌“最後和最大的預言將要實現, “耶和華必作王、直到永永遠遠" (出埃及記15:18)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
很多基督徒認為, 所謂"罪和死的律“指的正是律法, 基督徒在基督裡得釋放, 倚靠聖靈, 並脫離律法, 因為保羅在第7章裏說,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羅馬書7:5~6,10~11).
然而也有基督徒認為, “罪和死的律“不可能是律法, 因為保羅同樣在第7章說, “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 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羅馬書7:12,22~23) 律法顯然是"神的律“, 而不是"肢體中犯罪的律“. 從這個角度來看, 律法不但不是"罪和死的律“, 反而是"賜生命聖靈的律“, 因為保羅也說誡命的目的是使人得生命,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 (羅馬書7:10)
到底誰對誰錯呢? 其實兩者都對. 律法既是"罪和死的律“, 也是"賜生命聖靈的律“. 問題不在於律法本身, 而是在於我們自己, 誠如保羅所說,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羅馬書7:14)
當我們還"屬肉體的時候" (羅馬書7:5), 也就是我們蒙恩得救以前. 此時我們陷在罪惡過犯當中, 律法固然使我們知罪, 但我們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 (羅馬書8:3), 反而更加被罪惡引誘, 以致"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羅馬書7:11,19). 既然根據律法的標準, “罪的工價乃是死" (羅馬書6:23), 對尚未得救的人而言, 律法因此成了"罪和死的律“.
然而因著 神的恩典, “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羅馬書8:3~4) 當我們接受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主時, 我們不再是"屬肉體“的, 而成了"屬聖靈“的 (參羅馬書8:9). 既然我們是屬聖靈的, 那麼"屬乎靈的律法" (參羅馬書7:14) 就能在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身上, 發揮它原本的功用,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 (參羅馬書7:10) 能真正使我們得生命, 律法因此成了"賜生命聖靈的律“.
“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羅馬書7:12) 如保羅所說,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羅馬書8:1), 對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而言, 我們不再被律法定罪 – 律法不再是"罪和死的律“, 卻是"賜生命聖靈的律“. 當我們不隨從肉體, 只隨從聖靈的引導時, 律法要使我們(更加)得生命, 並且得更豐盛的生命.
